投资者要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退费之资质问题法律分析
1.投资咨询为特许经营业务,需要证监会核准的法律依据。
答案: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也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使用“期货”、“期权”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
因此,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2.代客理财为特许经营业务的法律论述
答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特许经营行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举轻以名重”,既然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都需要资质,那么作为需要更多注意义务的代客理财业务,更是需要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才可以经营。因此,公司从事代客理财需要核准,否则属于违法经营行为。
3.正规投资咨询纠纷的原告诉求分析
答案:双方之间是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纠纷,合同为咨询服务合同。
客户诉求:解除合同;退回未履行期间的咨询服务费用;承担已履约期间的违约责任(退还部分费用);赔偿股票损失(特殊情况下可实现);支付惩罚性赔偿(不能实现);返还资金占用利息(可实现)。
4.具有投资咨询资格的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合同有效。
答案:如果案涉公司是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及收取服务费的行为,符合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即使咨询公司在向客户提供具体咨询服务中存在违规行为,被证监局认定违反的相关规定及责令整改,但上述违规行为不代表咨询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无效,双方上述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属于履行不当问题。
5.无投资咨询资质公司:违规对外开展投资咨询业务,合同无效,退费并承担荐股等行为产生的股票损失。
答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亦明确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投资咨询业务属于需经核准的限制经营业务,如果案涉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为财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并不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那么,案涉公司在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具备相应咨询资质的情况下,对外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违反了我国金融监管对于特许经营的相关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上述行为应属无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非法投资咨询公司返还服务费,并赔偿因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提供股票投资咨询服务,导致客户股票账户直接损失。
本文作者:西安宋律师,请参考账号签名处,或百度“宋笑清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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